2021
-
05
-
08
第一條 為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,預防和懲處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,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》等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,制定本辦法。 第二條 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代理人、保險經紀人、保險公估機構進行銷售、理賠等活動的,應當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規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“中國保監會”)的規定。 中國保監會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》和國務院授權履行監管職責。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,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管職責。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合法、科學、有效的中介業務管理制度,確保經營行為依法合規、業務財務數據真實客觀。 第四條 保險公司的業務、財務管理信息系統應當真實、準確、完整記載中介業務的業務和財務信息。 保險公司應當逐單記載通過保險代理人、保險經紀人簽訂的保單的保險費和傭金數額。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中介業務的稽核審計,建立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責任追究機制。 保險公司發現中介業務活動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,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報告。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,對保險代理人進行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培訓,并保留詳細的培訓檔案。 第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設置專門崗位,負責對保險代理業務進行日常管理,并且建立代理業務合規經營檔案。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代理業務定期核查制度,核查結果應當記入代理業務合規經營檔案。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委托合同中約定,保險公司有權要求保險代理人糾正保險違法行為, 保險代理人拒不糾正的,保險公司有權終止其代理權。 2 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要求保險代理人糾正保險違法行為,保險代理人拒不糾正的,保險公司應當終止其代理權。 第九條 保險公司...